(2017)陕7102行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阳与西安市灞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西安市灞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752号原告李阳,男。被告西安市灞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电厂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周筱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卫国,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俭庚,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原告李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阳负担。审 判 长 王玲莉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卢晓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