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跃进、张纯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跃进,张纯安,黄力,孙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692号申请执行人:钱跃进,男,1958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张纯安,男,1958年8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江城路6号区。申请执行人:黄力,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孙彩芬,女,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跃进;张纯安;黄力与被执行人孙彩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彩芬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彩芬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