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明阳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65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明阳,男,1998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明阳犯诈骗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闽0583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明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明阳已退出的人民币15000元,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发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60元,发还被害人葛某人民币2420元,发还被害人史某人民币2420元,发还被害人孙某人民币360元,余款人民币9440元返还吴桂英;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NOKIA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优盘1个及网卡1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玫瑰金IPHONE6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刘明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明阳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明阳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明阳撤回上诉。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生计审 判 员 王柳玲代理审判员 叶昭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雪灵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