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梁飞与陈戈、邓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飞,陈戈,邓婷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1882号原告:梁飞,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陈戈,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邓婷婷,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梁飞诉被告陈戈、邓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戈、邓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位于泗县西关物资局院内宿舍楼X室,产权证号为X的房屋过户给原告;2、案件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5日,原、被告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泗县西关物资局院内宿舍楼X室,产权证号为X的房屋出卖给原告,原告当日交付房款150000元,约定于2017年3月1日支付欠款并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特起诉至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被告陈戈、邓婷婷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将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原告梁飞与被告陈戈、邓婷婷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将属于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泗县西关物资局院内宿舍楼X室,面积为72平方米的房屋(房地权证皖泗字第××号)出卖给原告;2、付款方式为原告当日交付房款15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7年3月1日被告将房屋过户给原告时付清;3、银行按揭打款由被告结清后办理过户手续;4、被告承诺:保证房屋未予出租,因出租产生的问题由被告承担并解决;自协议签订起,保证将房屋按约定的价格出售给原告,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另售第三人;被告要积极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5、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后原、被告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1、被告于2017年4月1日将房屋正式交付给原告;2、原告所欠的房款抵扣被告所欠银行贷款,由原告支付,双方不再存在资金纠纷;3、待房管部门能够正常过户时,被告须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皖1324民初1882号民事裁定,对涉案的房屋予以保全,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皖1324民初1882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涉案的房屋解除查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及交易价格系属真实,结合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本案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有效。原告方已经如约向被告履行自己的义务,两被告收到房款后也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两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涉案房屋因登记部门目前尚不能办理正常过户手续,不能就此认定买卖合同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经双方约定,原告明知此风险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故待条件成就时,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应在行政机关恢复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后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综上,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其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戈、邓婷婷应于行政机关恢复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后协助原告梁飞办理位于泗县西关物资局院内宿舍楼X室(房地权证皖泗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用1420元,由被告陈戈、邓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楠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