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庭鸿、大余县昌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庭鸿,大余县昌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546号申请人王庭鸿,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大余县昌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金地锦城C区顺龙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余县昌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被执行人大余县昌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4236.12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