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安碧与李中建、李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安碧,李中建,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财保44号申请人:刘安碧,女,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申请人:李中建,男,汉族,1959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李瑞,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刘安碧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中建、李瑞的财产在价值235万元内予以冻结,并以担保人秦进碧(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610151444)名下位于原荣昌县昌州街道昌龙大道218号3幢2单元1-2房屋(产权证号:211房地证2015字第090**号)、担保人刘安碧名下位于原荣昌县昌元街道佛堂街15号房屋(产权证号:211房地证2013字第760**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安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安碧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刘安碧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成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