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冷雪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雪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雪中,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曾因盗窃,于2013年10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雪中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雪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冷雪中到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祠堂村冷庄组冷某2家,用被害人冷某2放置在家门口石板下的钥匙进入冷某2家一楼西侧卧室,盗窃现金人民币7100元。另查明,被告人冷雪中于2017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冷某2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冷雪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冷某2的陈述,证人冷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雪中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冷雪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冷雪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雪中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珊珊人民陪审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