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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311、31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江渔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银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江渔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银泰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311、314-31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深圳湾花园盛德苑*栋202。法定代表人:林胜楠。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江渔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城龙井路一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林华课。被执行人:深圳银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因2003年度开始未年检,已于2005年2月1日吊销营业执照),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路17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张国泰。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江渔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银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六案,本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81、82、83、84、8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2004年3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18405090.21及至清偿之日之的利息,被执行人深圳银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汇付执行款人民币1971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正商谈和解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守辉审 判 员  侯 旭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兴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