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舒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53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华,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来厦无固定住所。2010年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被逮捕。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更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舒华多次至本市湖里区翔云一路空港航星奔驰4S店等地,盗走他人财物,可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37元(币种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底,被告人舒华至本市湖里区枋湖路国贸东风本田4S店,盗走该店内本田展车原装钥匙7把(价值不详)。案发后十几日,在4S店销售顾问陈某索要下才将钥匙7把返还。2.2017年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舒华至本市湖里区翔云一路空港航星奔驰4S店,盗走该店内的展车奔驰C200L原装钥匙1把(价值5918元)。3.2017年2月17日8时许,被告人舒华至本市湖里区翔云一路118号“航惠”便利店内,盗走该店内的“费尔德城堡”黑啤1瓶(价值8元)。4.2017年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舒华至本市湖里区翔云一路40号“见福”便利店内,盗走该店内的“雪津”啤酒2瓶(价值11元)。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舒华在本市湖里区翔云一路空港航星奔驰4S店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舒华缴获了上述奔驰车钥匙1把、啤酒3瓶并发还被害单位。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舒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厦门空港航星奔驰4S店等的报案材料,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光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国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庄剑斌书 记 员 :陈毓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