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7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千佛山支行与龙超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千佛山支行,龙超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75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千佛山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何卫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翔,男,本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萌,女,本单位员工。被告:龙超超,女,汉族,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济阳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千佛山支行与被告龙超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千佛山支行称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偿还欠款并保证继续履约,原告目的得到实现,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千佛山支行撤回对被告龙超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千佛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