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世杰与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祥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杰,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祥国,朱广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645号原告:王世杰,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晴宇,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282891。法定代表人:费贤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陆祥国,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朱广友,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原告王世杰诉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祥国、朱广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王世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杰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71.50元,由原告王世杰负担。审判员 李跃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