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谷木星与刘计海、宋秋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木星,刘计海,宋秋格,王官彬,谷令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821号原告:谷木星,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计海,男,成年,濮阳县渠村乡刘海村。被告:宋秋格,女,成年,住址同上。被告:王官彬,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谷令强,男,194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王官彬、谷令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文杰,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谷木星诉被告刘计海、宋秋格、王官彬、谷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谷木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木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谷木星承担。审判员  聂泠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