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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道群与胡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群,胡忠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488号原告:徐道群,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胡忠贤,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徐道群与被告胡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徐道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道群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孟文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胡焕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