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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沈国华与曾红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华,曾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华,女性,汉族,1965年07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曾红明,男性,汉族,1968年07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沈国华与曾红明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50400元借款后,查明被执行人曾红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