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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抚松亿源堂汽车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传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亿源堂汽车维护有限责任公司,李传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40号原告:抚松亿源堂汽车维护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抚松镇北新区泰顺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朱俐燕,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传伟,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抚松亿源堂汽车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传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抚松亿源堂汽车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亿源堂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8.00元、减半收取784.00元,由原告抚松亿源堂汽车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增亮审 判 员  张文君人民陪审员  曹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