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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风风与郭衍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风,郭衍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141号原告吴风风,女,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郭衍山,男,1980年1月27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风风与被告郭衍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风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芹人民陪审员  张方栋人民陪审员  王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