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杨与李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李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892号原告:王杨,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县。被告:李宇锋,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大庆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杨与被告李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杨将诉讼标的额降至10000元并于2017年6月5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回1925元,余额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