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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杨与李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李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892号原告:王杨,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县。被告:李宇锋,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大庆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杨与被告李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杨将诉讼标的额降至10000元并于2017年6月5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回1925元,余额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