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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与宋佳吕彩侠追偿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278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宋佳、吕彩侠: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佳,吕彩侠追偿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佳,吕彩侠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3564.2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标的33564.22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400元由宋佳、吕彩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27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5日结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鲁延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