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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镇平县丰源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与徐彩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金花,镇平县丰源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徐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异19号异议人:项金花,女,汉族,住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镇平县丰源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法定代表人:艾进德,任镇平县人民政府县长。被执行人:徐彩霞,女,汉族,住镇平县本院在执行镇平县丰源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与徐彩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项金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经审查发现异议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受理执行异议案件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项金花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振     宇审判员 刘     江     辉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