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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海南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超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海南龙裕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欧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6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海南龙裕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澄迈县盈滨度假旅游区。法定代表人:夏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超群,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3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海南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海南龙裕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与欧超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欧超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575096元、向海南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8150.96元。但被执行人欧超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超群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575096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和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8150.96元;如无存款或者存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达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王海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审核:李达光 撰稿:李达光 校对:张鹂 印刷: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5日印制(共印10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