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某琴诉冯某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琴,冯某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909号原告刘某琴,女,汉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冯某国,男,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琴诉被告冯某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琴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琴负担。审 判 长  刘仁信人民陪审员  曾祥贵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文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