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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7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安宁与XX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宁,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706-4号申请执行人:李安宁,男,汉族,住岳池县东板乡。被执行人:XX军,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西外街。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执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安宁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87193.60元,剩余债权34706.40元及利息。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