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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艳红与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红,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976号原告:马艳红,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黑龙江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六道街291号。法定代表人:马玉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艳红与被告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马艳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艳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马艳红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由马艳红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审 判 员  焦 佳人民陪审员  司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康轶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