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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景荣与沈阳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景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5250号原告:沈阳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7-7号。法定代表人:刘兵,职务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淑杰,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物业经理,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7-1号142室。委托代理人:邹耿,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14号路5号152室。被告:杨景荣,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11-1号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杨景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