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瑞、周老七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周老七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6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男,1992年4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鄱阳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分发色情卡片于2014年7月1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周老七,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住贵州省黔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周老七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周老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瑞为了牟利,伙同被告人周老七通过在本区站前东小区、瓯海区梧田一带的一些宾馆发放招嫖卡片招嫖的方式介绍卖淫女到宾馆房间卖淫,具体由被告人李瑞印制留有用于招嫖的手机号码的色情卡片,存放在被告人周老七经营的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三浃路x号的xxx保健按摩店内,并携其中部分卡片到宾馆、酒店门口附近撒发,当嫖客拨打色情卡片上的手机号码表示需要嫖娼时,被告人李瑞在和嫖客谈妥价格后,通知被告人周老七联系卖淫女到嫖客提供的住处卖淫,并由被告人周老七从卖淫女处代为收取依事先约定的嫖资分成,再交给被告人李瑞。2017年1月6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李瑞接电话并谈妥价格后,通知被告人周老七联系卖淫女杨林超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xxx酒店(原xx宾馆)8611房间向嫖客司某卖淫1次,收取嫖资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周老七从杨某处代为收取嫖资分成人民币150元给李瑞;2017年1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瑞接电话并谈妥价格后,通知被告人周老七联系卖淫女杨某到本区南汇街道站前东小区xx酒店站前店623房间向嫖客黄某卖淫1次,收取嫖资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20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鱼鳞浃路与南浦路路口温州汽车南站加油站旁抓获被告人李瑞;同年1月21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瓯海区三浃路x号xx保健按摩店抓获被告人周老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瑞、周老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瑞、周老七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杨某、司某、黄某、陈某、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搜查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招嫖卡片及照片、手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截屏、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周老七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周老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瑞、周老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被告人李瑞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周老七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瑞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老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3只、色情卡片,予以没收。四、被告人李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德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金霞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