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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秀英与王增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秀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财保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增强,男,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系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被申请人:魏秀英,女,193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人魏秀英与被申请人王增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陕043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增强所有的陕VWQ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被申请人王增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以魏丽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5000元存单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增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增强所有的陕VWQ6**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魏秀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