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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初群、黄达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初群,黄达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初群,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黄达洲,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9550号高初群与黄达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455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1018元,执行费341.8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