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潘凤明、张珍、闫玉莲、朱国保、马玉环、周东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潘凤明,张珍,闫玉莲,朱国保,马玉环,周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三段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丽云。被执行人潘凤明,男,汉族,1957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张珍,女,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闫玉莲,女,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朱国保,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马玉环,女,汉族,1956年4月3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周东辉,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潘凤明、张珍、闫玉莲、朱国保、马玉环、周东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兴证执字第12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潘凤明等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兴证执字第120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