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大邑支行、张琼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大邑支行,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大邑支行。被执行人张琼,女,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成都农商银行大邑支行申请执行张琼侵权纠纷一案,立案标的1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