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高峰与西安丙坤电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峰,西安丙坤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941号原告:陈高峰,男,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丙坤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利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峰与被告西安丙坤电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高峰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