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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鞠其模、闽福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鞠其模,闽福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西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鞠其模,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闽福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2层002区间。法定代表人张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3层11室、1305室。法定代表人孙召杰。上诉人鞠其模因与被上诉人闽福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西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鞠其模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及不予司法救助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鞠其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唐宇恒审 判 员  缪 羽法官助理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坤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