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704号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28195,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中华门外。法定代表人:仲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民,男,1968年3月4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659638286,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4幢653室。法定代表人:陈昌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徽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