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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阿伟与刘海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阿伟,刘海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5号原告刘阿伟,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被告刘海洋,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阿伟诉被告刘海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跃辉人民陪审员  孙 晶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