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执13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13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耿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米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米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都怀文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