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昔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昔阳县沾尚镇新口上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国土资源局,昔阳县沾尚镇新口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行审8号申请人:昔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男,现任昔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玉洁,男,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昔阳县沾尚镇新口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宝玉,男,任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昔国土资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昔阳县沾尚镇新口上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沾尚镇新口上村的土地修建蔬菜销售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非法新建的蔬菜销售点,恢复土地原状。由于昔阳县沾尚镇新口上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拆除非法建筑,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昔阳县国土资源局请求昔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昔国土资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保全审判员 王 勋审判员 翟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