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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明云与林巧曦杨仲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云,杨仲能,林巧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34号之二原告:陈明云,男,汉族,1967年9月23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仲能,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巧曦,女,汉族,1969年8月9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武,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忠,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云与被告杨仲能、林巧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陈明云负担。审 判 长  代元令人民陪审员  周小蓉人民陪审员  付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翼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