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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春和与王家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和,王家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714号原告刘春和,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闫振方,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家波,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和诉被告王家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家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和撤回对被告王家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刘春和承担。审判员  李聪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