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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成都征驰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征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5号被执行人成都征驰商贸有限公司。关于被执行人成都征驰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4日、2017年3月21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征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川A908B6),本院已将该车辆查封,但系车籍查封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松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