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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秉暖、周友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秉暖,周友甲,周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秉暖,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友甲,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天勇,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执35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法律文书编号:(2016)浙1023执356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友甲、周天勇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螺溪周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天台集用2016第017**号】。2017年5月30日买受人周秉暖【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赤义村墙头曹组84号,身份证号码:】以71.5万元最高价竞得上列所有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友甲、周天勇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螺溪周村房地产【土地证号:天台集用2016第017**号】的查封。二、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螺溪周村房地产【土地证号:天台集用2016第01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秉暖所有。三、将上述房地产的他项权证予以注销。四、由买受人周秉暖【】持本裁定书一个月内到(房管、土管、税务部门)等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他项权证抵押注销、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公告作废等相关手续。应缴纳的税【费、金、(含拍卖公告所载的费用)】等均由买受人周秉暖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胭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