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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袁化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袁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02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与大泽路交叉口东北角,组织机构代码00319207-9。法定代表人:张运才,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亚飞,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袁化杰,男,194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2017年5月11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603平方米(约0.9亩)土地建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立案查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拆除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宿埇国土资执罚〔2016〕7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0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祁县镇周王村袁桥庄东头非法占用603平方米(约0.9亩)土地建养殖场,该宗土地在《祁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显示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为旱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谈活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停工通知等。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申辩、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处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9亩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罚款1.57万元。告知被执行人不服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至2016年11月11日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三个月至2017年2月11日止;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至2016年12月26日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三个月至2017年3月26日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强制��行,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具备受理条件,故本院裁定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宿埇国土资执罚〔2016〕7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华东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解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