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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任敦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任敦森,刘兆海,王帅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061481-3。负责人:杨波,主任。被执行人:任敦森,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兆海,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帅恩,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与被执行人任敦森、刘兆海、王帅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商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