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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牟新胜与刘海龙、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新胜,刘海龙,王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民初729号原告:牟新胜,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告:刘海龙,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王雪,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原告牟新胜与被告刘海龙、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新胜、被告刘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雪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牟新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海龙、王雪偿还借款本金218500元;2.诉讼费用由刘海龙、王雪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1日还款。期满后,被告仅陆续偿还31500元,仍有218500元未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海龙的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海龙辩称,借款属实,但预先扣除2个月利息,共还款31500元。借款系个人借款,自己没有使用,转借给朋友了。同意还款。被告王雪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牟新胜提交的借条,在认定刘海龙借款事实上合法关联、客观真实,具备证据资格,具有证明力;同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关于刘海龙婚姻状况协查函的回复能够证明刘海龙向牟新胜借该款项时刘海龙与王雪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5年8月1日,刘海龙向牟新胜借款250000元,借期2个月,月利率15‰,逾期不计利。借款时预先扣除2个月利息。借款到期后,刘海龙陆续归还借款计31500元后,未再归还。2012年7月5日,刘海龙与王雪登记结婚。2016年1月25日,刘海龙与王雪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牟新胜与刘海龙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发生于刘海龙与王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海龙、王雪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牟新胜预先扣除2个月利息,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计付利息。综上所述,牟新胜向刘海龙、王雪主张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海龙、王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牟新胜借款211000元{[250000元-7500元(250000元×15‰×2个月)]-31500元},利息7275元{[250000元-7500元(250000元×15‰×2个月)]×15‰×2个月},本息合计2182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2289元,由牟新胜负担2元,刘海龙、王雪负担22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