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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亚军,李佩,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356号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建设路与永乐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175217922H。法定代表人贺建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商俊龙,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王亚军,男,汉族,住宁陵县。被申请人李佩,女,汉族,住宁陵县。被申请人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昆仑路与长江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568620499F。法定代表人黄天一,经理。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亚军、李佩、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亚军、李佩、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6.969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陵县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陵县城关镇昆仑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凯达王朝12幢C17铺、12幢C14铺、12幢C18铺、12幢C25铺、12幢C2铺、12幢C16铺的房产。(房权证号:宁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宁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宁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宁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宁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宁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宁房他证城关镇字第2016001**号、宁房他证城关镇字第2016001**号、宁房他证城关镇字第2016001**号、宁房他证城关镇字第2016001**号、宁房他证城关镇字第2016001**号、宁房他证城关镇字第2016001**号)。期限至2019年6月4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建学审判员  张庆生审判员  石铸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