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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超超、山东帅帅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超超,山东帅帅门业有限公司,姜德银,周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邢超超,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山东帅帅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富明,董事长。地址:临邑县开发区1号路北首路西。被执行人:姜德银,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周富梅,女,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邢超超与山东帅帅门业有限公司、姜德银、周富梅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帅帅门业有限公司、姜德银、周富梅银行存款55612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凯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