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恢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龙跃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龙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4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被执行人:龙跃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龙跃武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归还借款本金39000元诉讼费2000元,利息承诺随后分期归还。鉴于被执行人当前没有能力履行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苍溪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不履行下余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