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阜阳三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阜阳三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阜阳恒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民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西创智广场。法定代表人:张洪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东,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颍河西路。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玲,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三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阜阳恒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128号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智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豪娱乐公司)、被上诉人阜阳三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电力公司)及原审被告阜阳恒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三环电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皖民四终字第00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阜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中创智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创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东、曹华,被上诉人帝豪娱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李刘玲,被上诉人三环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丁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恒隆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创智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五项,改判中创智能公司不承担帝豪娱乐公司装饰装修及设备损失4262600元的赔偿责任;2、帝豪娱乐公司支付中创智能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174112元(自2015年5月4日暂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由帝豪娱乐公司、三环电力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中创智能公司与帝豪娱乐公司之间始终未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帝豪娱乐公司的装饰装修费用损失不应由中创智能公司负担。2、帝豪娱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未按照涉案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支付租金,存在严重违约,其装饰装修费用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3、自三环电力公司与帝豪娱乐公司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协议至2015年5月4日,帝豪娱乐公司多次将租金支付给三环电力公司的下属企业阜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佳物业公司),中创智能公司未收到租金。直至2015年5月4日,中创智能公司与三环电力公司签订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三环电力公司才将涉案争议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中创智能公司。因此,帝豪娱乐公司的装饰装修费用及设备损失应由三环电力公司与帝豪娱乐公司之间根据双方履约责任及过错程度进行分担。4、帝豪娱乐公司在明知涉案租赁屋已被拍卖,不可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仍进行大规模装饰装修,系恶意扩大损失,因此发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另一方面,涉案租赁屋内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音响等可移动设备,应由帝豪娱乐公司自行处理。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中创智能公司的上诉请求。帝豪娱乐公司辩称:1、三环电力公司将涉案租赁屋转让给中创智能公司后,两公司均未向帝豪娱乐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帝豪娱乐公司一直按惯例将租金支付给三环电力公司的下属企业明佳物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直至2014年3月23日,三环电力公司才以律师函的形式告知帝豪娱乐公司,涉案租赁屋已转让给中创智能公司,帝豪娱乐公司不存在过错。2、帝豪娱乐公司装修时间在2011年至2012年3月KTV营业之前,且经过三环电力公司同意。中创智能公司受让涉案租赁屋后,帝豪娱乐公司未再进行装饰装修,不存在恶意扩大损失。3、中创智能公司作为涉案租赁屋的受让人,违背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协议》,导致帝豪娱乐公司KTV无法经营,投入的装饰装修物及设施无法按照原来约定的10年租期使用,成本无法获得回报,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中创智能公司予以赔偿。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环电力公司辩称:1、三环电力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帝豪娱乐公司未参加拍卖属于放弃优先购买权,三环电力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2、本案在2012年9月19日拍卖以后,三环电力公司已经将包括涉案租赁屋在内的所有资产移交给中创智能公司,以后所有的租金均由中创智能公司收取。中创智能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委托恒隆投资公司向帝豪娱乐公司发出解除函,要求解除涉案租赁协议,证明中创智能公司与帝豪娱乐公司已经在履行合同。3、帝豪娱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擅自停止营业,因此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4、中创智能公司关于涉案租赁屋内可移动部分设备损失应由帝豪娱乐公司自行承担的上诉主张,三环电力公司予以认可。帝豪娱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协议》;2、三环电力公司、恒隆投资公司、中创智能公司共同赔偿其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设施设备残值损失合计4262600元,经营损失200万元。中创智能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帝豪娱乐公司立即从涉案租赁屋中搬出;2、帝豪娱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232500元(暂计算至2014年3月),赔偿搬迁延误费466550元(暂计算至反诉之日,以后延误费按每日1550元计算至搬出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租赁屋位于阜阳市××××路,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阜阳三环电力工程总公司。2010年8月,阜阳三环电力工程总公司改制时分立为三环电力公司与阜阳三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投资公司),涉案租赁屋在内的部分资产划归三环投资公司,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上述新设立的两法人企业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11年3月,三环电力公司决定将涉案租赁屋对外公开招租。帝豪娱乐公司以投资800万元经营豪华KTV8-10年、年租金18.6万元的条件进行竞标并中标。2011年10月18日,三环电力公司向帝豪娱乐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涉案租赁屋产权属其所有,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随后,三环电力公司(甲方)与帝豪娱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屋为颍河西路1号整幢楼一至五楼,面积1280平方米;租赁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赁用途为经营豪华KTV;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每年18.6万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以后在次年到期前一个月付清。其中第八条约定: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房屋进行简单装饰、粉刷,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或作其他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且退房时可以拆除;第九条约定:乙方未经同意擅自改造装修及连续拖欠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达15天,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协商后解除本协议;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如因本单位内部经营或开发需要等原因收回房屋时,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及时退房。甲方由代理人樊少华签字并加盖甲方印章,乙方由代理人胡飞伍签字并加盖乙方印章。协议签订后,帝豪娱乐公司对涉案租赁屋进行了装修。2012年2月13日,樊少华在涉案《房屋租赁协议》上注明:经请示赵峰总经理,鉴于承租方消防通道建设重新改变施工,延误正常营业,同意按其申请,自2012年3月1日起计算租金。帝豪娱乐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3日、2013年1月25日、2013年3月22日、2013年3月25日、2014年1月30日、2014年3月7日通过胡飞伍个人账户及该公司账户支付给三环电力公司下属企业明佳物业公司租金9.3万元、9.3万元、1.4万元、17.2万元、6.2万元、3.1万元,合计46.5万元。2012年9月初,三环投资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包括涉案租赁屋在内的资产,并向帝豪娱乐公司发出优先竞买通知,由胡飞伍代表帝豪娱乐公司签收。2012年9月19日,中创智能公司经公开拍卖,取得包括涉案租赁屋在内的资产。2012年9月27日,三环投资公司(甲方)与中创智能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资产转让协议》,主要约定:1、甲方整体转让位于阜阳市颍州路及颍河西路交叉路口(东南隅)土地使用权一处及其建筑物、附着物,阜阳三环明和商务宾馆有限公司100%股权(包括全部资产及负债),阜阳雪霁山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包括全部资产及负债),转让价款为壹亿壹千万元整。2、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土地交易及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和风险;自行办理土地上原有建筑物、附着物的注册登记,并承担其注册登记手续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及风险等。3、乙方承担转让标的的全部债权债务、税务风险,其他应担风险以及以甲方名义签订的各种商务合同、协议事项(包括以甲方名义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阜阳雪霁山庄已承接的酒宴订单等)。上述协议签订后,涉案租赁屋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5月2日,恒隆投资公司向帝豪娱乐公司发出一份《告知函》,通知帝豪娱乐公司,该公司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帝豪娱乐公司承租的房屋产权,因公司经营需要,现依照涉案《房屋租赁协议》第十一条第4项的约定,自即日起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协议》,要求帝豪娱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退还租赁屋。次日,恒隆投资公司再次向帝豪娱乐公司发出一份《告知函》,要求帝豪娱乐公司于2013年7月5日退还租赁屋。2013年6月6日,帝豪娱乐公司复函表示,目前未见到贵公司房地权属证书,且经三环电力公司同意,该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装修的豪华KTV仅经营一年多,搬出可能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转告三环电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014年3月12日,恒隆投资公司委托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向帝豪娱乐公司发一份《律师函》,表示恒隆投资公司已竞拍取得租赁屋产权,自2013年发出《告知函》后,帝豪娱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现通知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帝豪娱乐公司接函后3日内退还租赁屋。2014年3月13日15时,帝豪娱乐公司向110报警称帝豪娱乐公司经营的KTV被封堵上锁,110指挥中心指派阜阳市公安局文峰路派出所出警处理。该所当日出警记录载明:与报警人联系得知帝豪KTV门被三环集团工作人员上锁,双方可能因为房租纠纷,告知当事人找三环集团负责人协商解决。2014年3月23日,三环电力公司委托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庄兆勇律师向帝豪娱乐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公函》,告知帝豪娱乐公司涉案租赁屋已整体转让给中创智能公司,要求帝豪娱乐公司按照涉案《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向中创智能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并告知帝豪娱乐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3月7日存入明佳物业公司的9.3万元,收函后及时办理退款手续。帝豪娱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复函表示,三环电力公司未告知涉案租赁屋已于2012年9月转让的事实,帝豪娱乐公司亦未看到媒体公告,且帝豪娱乐公司向三环电力公司的下属企业明佳物业公司支付房租,三环电力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帝豪娱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帝豪娱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安徽正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租赁屋设施设备及装修损失等进行评估。后该事务所出具皖诚评报字(2014)第09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帝豪KTV建(构)筑物及装修现值2391800元,设备现值187万元,合计4262600元。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因中创智能公司与帝豪娱乐公司均要求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协议》,且双方已无续租的可能,故予以支持。(一)关于本案是否漏列当事人。从涉案《房屋租赁协议》的签订、履行及三环电力公司向帝豪娱乐公司发出优先竞买通知等事实反映,虽然涉案租赁屋登记的权利人阜阳三环电力工程总公司改制时分立为三环电力公司和三环投资公司,确定涉案租赁屋产权划归三环投资公司所有,但未登记公示,且三环投资公司对三环电力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予以认可。故对中创智能公司与恒隆投资公司有关漏列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二)关于帝豪娱乐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性质及数额是否适当,赔偿义务主体如何确定。涉案《房屋租赁协议》第十一条第3项约定,租赁期内如有一方需解除协议,经协商后解除协议;该条第4项约定,出租方如收回房屋,承租方应按要求及时退房。上述约定存在冲突,在双方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双方对解除协议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结合帝豪娱乐公司竞租房屋时明确提出投资800万元开设豪华KTV,租赁协议中关于租赁屋及租赁期限的约定,以及租赁协议上出租方工作人员注明的消防通道施工的事实,在租赁协议已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帝豪娱乐公司要求赔偿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设施设备残值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经鉴定,该部分损失确定为:建(构)筑物及装修2391800元,设备187万元,合计4262600元。中创智能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涉案租赁屋后,依据涉案《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原租赁协议的权利义务由其继受。故上述损失应由中创智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创智能公司赔偿后享有上述设备设施残值所有权。根据本案双方举证,虽然不能实际确定封锁行为的具体实施人,但能够确认帝豪KTV大门被封锁的事实,该侵权行为造成帝豪娱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鉴于帝豪娱乐公司系依据租赁协议主张权利,故其关于经营损失的诉讼请求,可另案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三)关于中创智能公司要求帝豪娱乐公司支付租金、搬迁延误费的主张应否支持。经审查,2013年5月2日,恒隆投资公司告知帝豪娱乐公司涉案租赁屋由其竞拍取得,在帝豪娱乐公司提出异议后,2014年3月双方产生争议前,没有证据证明在拍卖成交后三环电力公司或中创智能公司告知帝豪娱乐公司涉案租赁屋转让的事实。虽然涉案租赁屋在公开拍卖前通知了租赁人帝豪娱乐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但通过拍卖公告的事实推定帝豪娱乐公司应当知晓涉案租赁屋转让的事实,于法无据。结合中创智能公司未按照涉案《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以及涉案租赁协议的租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变动等具体情形,帝豪娱乐公司在2014年3月份及之前向三环电力公司的下属企业明佳物业公司按约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属于正当履行合同。中创智能公司称帝豪娱乐公司拖欠租金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采信。关于中创智能公司主张的搬迁延误费,亦不予支持。关于相关物业费及房金,中创智能公司可与三环电力公司另行协商解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协议》;二、中创智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帝豪娱乐公司装饰、装修及设备损失4262600元;三、帝豪娱乐公司于中创智能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后十日内将涉案租赁屋交付中创智能公司;四、驳回帝豪娱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创智能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5638元,由帝豪娱乐公司负担28638元,中创智能公司负担27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96元,由中创智能公司负担;评估费用7万元,由中创智能公司负担。二审庭审中,三环电力公司新提交一份证据,即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据,证明明佳物业公司将帝豪娱乐公司缴纳的37.2万元租金转汇给中创智能公司。中创智能公司质证意见:由于该汇款未注明用途,因此退回了。帝豪娱乐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认证:三环电力公司系按照本院建议指令明佳物业公司将上述租金转汇给中创智能公司,中创智能公司退回后,明佳物业公司再次汇付给中创智能公司。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除上述证据外,当事人各方所举的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亦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经二审庭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2017年2月3日,三环电力公司的下属企业明佳物业公司将帝豪娱乐公司缴纳的37.2万元租金转汇给中创智能公司。本院认为,经当事人各方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中创智能公司是否为涉案房屋租赁协议的主体,应否承担合同责任;2、一审法院判令中创智能公司支付帝豪娱乐公司装饰装修及设备损失4262600元,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3、中创智能公司要求帝豪娱乐公司支付涉案租赁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174112元,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关于中创智能公司是否为涉案房屋租赁协议的主体,应否承担合同责任。中创智能公司上诉主张该公司与三环电力公司于2015年5月4日才签订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此前中创智能公司与帝豪娱乐公司未形成租赁关系,中创智能公司不是涉案房屋租赁协议的主体,不应承担合同责任。经审查,2012年9月27日,三环电力公司(甲方)与中创智能公司(乙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乙方承担转让标的的全部债权债务、税务风险,其他应担风险以及以甲方名义签订的各种商务合同、协议事项(包括以甲方名义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阜阳雪霁山庄已承接的酒宴订单等)。该协议合法有效,中创智能公司应按约履行。且恒隆投资公司接受中创智能公司的委托于2013年5月2日向帝豪娱乐公司发出一份《告知函》,通知帝豪娱乐公司,该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帝豪娱乐公司承租的房屋产权,要求帝豪娱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退还租赁屋。可见,涉案《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三环电力公司已将涉案《房屋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全部转让给中创智能公司。故中创智能公司概括承受了涉案《房屋租赁协议》,成为该协议的权利义务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租赁人帝豪娱乐公司产生合同关系。因此,中创智能公司此节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一审法院判令中创智能公司支付帝豪娱乐公司装饰装修及设备损失4262600元,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中创智能公司上诉认为帝豪娱乐公司在明知涉案租赁屋已被拍卖,不可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仍大规模装饰装修,系恶意扩大损失,因此发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帝豪娱乐公司辩称,帝豪娱乐公司装修时间在2011年至2012年3月KTV营业之前,此后未再进行装饰装修,不存在恶意扩大损失。经审查,中创智能公司虽然提出帝豪娱乐公司存在恶意装修的行为,但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地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中创智能公司上诉又提出涉案租赁屋内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音响等可移动设备,应由帝豪娱乐公司自行处理。帝豪娱乐公司辩称,中创智能公司作为涉案租赁屋的受让人,违背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协议》,导致帝豪娱乐公司KTV无法经营,投入的装饰装修物及设施无法按照原来约定的10年租期使用,成本无法获得回报,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中创智能公司予以赔偿。经审查,涉案《房屋租赁协议》对合同提前解除时,如何补偿承租人帝豪娱乐公司的装饰装修物的损失未做约定,双方也未协商处理。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承租人帝豪娱乐公司的装饰装修物的损失分为两部分:1、帝豪KATV建(构)筑物及装修现值2391800元;2、设备现值187万元。前者系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后者系移动的KTV设备价值。本案系中创智能公司未经过双方协商程序,强行要求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协议》,显属不当。因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令中创智能公司赔偿帝豪娱乐公司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2391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移动的KTV设备损失部分,本案系帝豪娱乐公司诉请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中创智能公司同意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帝豪KATV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应由帝豪娱乐公司自行采取措施,撤走可移动设备,因此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因此,中创智能公司有关涉案租赁屋内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音响等可移动设备,应由帝豪娱乐公司自行处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令中创智能公司赔偿未形成附合的设备损失187万元,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三)关于中创智能公司要求帝豪娱乐公司支付涉案租赁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174112元,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中创智能公司上诉要求帝豪娱乐公司支付中创智能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174112元(自2015年5月4日暂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经审查,自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7日止,帝豪娱乐公司将涉案租赁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46.5万元,支付给三环电力公司下属企业明佳物业公司,三环电力公司予以认可。现明佳物业公司已按三环电力公司的指令,将37.2万元租金转汇给中创智能公司,该数额已超过中创智能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此,本院不再处理。关于原判第三项,即帝豪娱乐公司于中创智能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后十日内将涉案租赁屋交付给中创智能公司。本院认为,中创智能公司赔偿帝豪娱乐公司损失与帝豪娱乐公司将涉案租赁屋交付给中创智能公司,系并行不悖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先履行与后履行的必要性。一审法院将中创智能公司赔偿帝豪娱乐公司的损失,作为帝豪娱乐公司将涉案租赁屋交付给中创智能公司的前提条件,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处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中创智能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二、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协议》;三、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帝豪娱乐公司装饰装修损失2391800元;四、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内十日内将涉案租赁屋交付给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五、驳回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鉴定费7万元,由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万元,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293.70元,由安徽中创消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万元,阜阳帝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2293.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跃芳审 判 员 王依胜代理审判员 李周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