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薛秀梅与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秀梅,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2号申请执行人薛秀梅,女,1953年5月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被执行人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秀梅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