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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与吴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吴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780号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龙头路7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0F36915594R。法定代表人:黄祖密,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与被告吴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