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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胡军昌与温照卫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昌,温照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胡军昌,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温照卫,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6日,住陕西省蒲城县。申请执行人胡军昌与被执行人温照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豫122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温照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照卫人民币7239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东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旭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