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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95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24楼。法定代表人:何小江。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美琪审 判 员  代小晞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冬双 微信公众号“”